纳入《广西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定价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纳入《广西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定价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申请材料完整、真实;
(三)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请材料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五)对申请单位资格有要求的,申请单位需具备相应资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广西政府定价目录》属于本级定价权限的商品、服务价格。
六、申请材料
(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定价或调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价格政策依据;
(三)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新投产商品、新开展服务项目的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等资料,调价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经营者或该行业近3年来的经营成本变化资料和财务决算报表、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项目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报告、投资资金来源,以及历年还贷等情况;
(五)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分析资料;
(六)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经营者经营成果的影响和主要相关行业或消费者的影响资料;
(七)制定、调整价格涉及的范围、单位调价、调整幅度、调价总额等资料。
(八)成本监审报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办结时限:34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含听证会、监审会、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及制作文书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6226963
投诉电话:0773-622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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